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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本中心工作紧张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中心进行考勤管理,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勤,考勤人员须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记录,办公室每月不定期考勤若干次。


第二条:考勤记录使用本中心统一印发的职工考勤表,每月的职工考勤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条:职工应牢记为社会服务的宗旨,上班时间内严禁闲聊、串岗、打电话聊天等,违者罚款10元。

第四条:上班时间内严禁打牌、玩电游,违者罚款10元。

第六条:职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半天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一天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请假一天以上的须报主任或书记签字方可。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须事先向主管人员报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时,按病假处理,职工病假需具有区级或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疗诊断书,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工资标准。

第八条:凡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六天以上者,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中心人员外出公干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规范出差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心人员出差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心人员借差旅费,出差外省,一般每人不超过5000元,出差本省,一般每人不超过3000元,无供给关系者不借款。

第四条:差旅费中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原则。
出差北京、深圳、厦门、汕头、海南、珠海,房租费每人每天100元;出差省外其他各地,房租费每人每天80元;出差省境内,房租费每人每天5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40元。以上各项均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伙食费包干后,不再报餐费。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批准临时请外单位人员为中心出外考察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可以实报实销,随同工作人员亦比照执行。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本市郊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本市出差,不能赶回家吃饭,经主管主任审批可报支误餐费,中餐每餐可报10元,早晚餐不报。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超过三小时的可报支加餐费10元,由各部门按月逐次上报,经主管主任审批后计发。

第七条:出差人员回中心后七天内必须向财务报帐,超过二十天不报的,从本人工资内扣款。同时坚持前帐未清,不再借款的原则。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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