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子站首页 | 支部简介 | 政策法规 | 青年文明号 | 年轻话题 | 活动掠影 | 个人风采 |
考勤制度 |
第三条:职工应牢记为社会服务的宗旨,上班时间内严禁闲聊、串岗、打电话聊天等,违者罚款10元。 第四条:上班时间内严禁打牌、玩电游,违者罚款10元。
第六条:职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半天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一天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请假一天以上的须报主任或书记签字方可。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须事先向主管人员报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时,按病假处理,职工病假需具有区级或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疗诊断书,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工资标准。 第八条:凡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六天以上者,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
出差管理规定 |
第一条:为保证中心人员外出公干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规范出差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心人员出差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心人员借差旅费,出差外省,一般每人不超过5000元,出差本省,一般每人不超过3000元,无供给关系者不借款。 第四条:差旅费中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原则。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批准临时请外单位人员为中心出外考察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可以实报实销,随同工作人员亦比照执行。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本市郊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本市出差,不能赶回家吃饭,经主管主任审批可报支误餐费,中餐每餐可报10元,早晚餐不报。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超过三小时的可报支加餐费10元,由各部门按月逐次上报,经主管主任审批后计发。 第七条:出差人员回中心后七天内必须向财务报帐,超过二十天不报的,从本人工资内扣款。同时坚持前帐未清,不再借款的原则。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主要机构 || 办事指南 || 法律法规 || 监督投诉 || 人才引进 || 广告业务 || 友情链接 || 管理页面 |
| WWW.CSGUIHU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团支部版权所有 Tel:0731-8666251,0731-8668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