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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用地申请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二、项目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11:1000地形图及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2现场察勘,提出定点方案,局业务例会确定选址方案

    3、填报选址申请表及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4、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提供规划设计要点

    11:500地形图

    2、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批复或立项的有关文件

    3、初定规划设计红线,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四、审定规划方案,圈定规划用地红线

    1、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

    2、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或招标确定规划方案

    3、圈定规划用地红线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500用地红线图

    2、批准项目计划文件

    3、审定的规划设计图及批复文件

 

建设用地合作、出让、转让

规划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需进行合作、出让、转让的,必须经市规划局审批。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转让手续。
1、必备材料
    (1)用地合作、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2)出让土地单位用地批文及用地红线图
    (3)受让或合作单位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规划审批表
 2、审批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合作、出让、转让的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用地管理科,受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申办必备材料送交科长作任务安排。
    (2)审批
             经办人主要对用地的界线、范围、使用性质、规划设计平面图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初步审批意见。
             科长对经办人作出的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重要项目报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拟文报市政府确定。
3、审批结果

    经审批同意建设用地合作、转让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内到综合管理科领取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规划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同意建设用地合作、转让的,拟文函复。

承办科室:建设用地管理科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一、必备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拟建的建设项目地域1:500地形图或批准的规划总图(三套)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土地管理部门合法的用地批文和土地权属图原图(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1)所有复印件均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2)地形图或规划总图必须能反映拟建建设项目地址周围现状。

   3)旧城区改造项目必须附批准的该旧城区改造修建性详细总图。

    二、审批程序

    1、立案登记

    建设单位将所报项目必备材料送规划局工程管理科,交接待人员立案、登记,接待人员将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报建材料移交科长,由科长指定经办人。

    2、审查、审批

    1)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踏勘现场,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间距、退道路红线、建筑形式、交通组织、配套设施、消防安全、停车位指标等各方面问题,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相应的量化指标。

    2)科室领导根据经办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复杂的或重要的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局业务例会或市政府审批。

    3)经办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建筑红线图和建筑设计要点,由报建单位交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4)经办人员按有关程序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对建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审定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5)经办人员审查施工图,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申请表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报建规费,所有资料由经办人员移交综合管理科。

    三、审批结果

    1、经审批同意报建的,建设单位凭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缴费发票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现场放线定位。

    2、经审查须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可再次申请报建。

3、经审查不同意建设的,由规划局函复。

 

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在办妥一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必备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拟建的建设项目地域1/500地形图或批准的规划总图三套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文和土地权属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1)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对。
    (2)地形图或规划总图必须能反映拟建建设项目地址周围现状。
    (3)旧城区改造项目必须附批准的该旧城区改造修建性详规总图。
2、审批程序
    (1)受理登记
建设单位将所报项目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工程管理科,交接待人员登记。接待人员将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造册登记,发给立案登记回执。
    接待人员将报建材料移交科长,由科长指定经办人。
    (2)审查、审批
    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踏勘现场,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间距、退道路红线、建筑形式、交通组织、配套设施、消防安全、停车位指标等各方面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相应的量化指标。
    科室领导根据经办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提出相应的处理和建议,复杂的或重要的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局业务例会或市政府审批。
    经办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建筑红线图和建筑设计要点,由报建单位交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经办人员按有关程序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对建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审定后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经办人员审查施工图,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申请表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费用。资料由经办人员移交综合管理科。
 3、审批结果
    (1)经审批同意批建的建设单位凭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缴费发票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领取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现场放线定位。
    (2)经审查须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可再次申请报建。
    (3)经审查不同意建设的,由规划局函复。

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进行临时工程建设的,须持有关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1、必备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申请报告
    (2)拟建临时工程项目地域1/500地形图三套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文和土地权属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核对。
    (2)地形图必须能反映拟建临时工程地址周围现状。
2、审批程序
    1)受理、登记
    建设单位将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工程管理科,交接待人员登记,发给立案登记回执,由科长指定经办人员。
    (2)审查、审批
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踏勘现场,提出审查意见。
科长根据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视技术复杂程度报总工、局领导、局业务例会或市政府审批。
经办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建筑红线图及建筑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重要地域或临时工程建筑方案应报规划局工程管理科按有关程序审批。
经办人员审查设计图纸,符合要求的发出缴费通知,并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申请表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经办人员将资料移交综合管理科。
3、审批结果
     1)经审批同意建设的,建设单位凭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缴费凭证到综合管理科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领取放线通知单,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放线定位。
    (2)经审查须修改完善或补充材料的,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可再次申请报建。
     (3)经审查不同意建设的,由规划局函复。

室内外装饰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房屋外装修工程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室内改建装饰工程均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饰)》和有关批文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1、必备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证》或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总平面图或地形图(1/500)二份
     (4)现状建筑平、立、剖面图(复印或蓝图一份)
     (5)建筑装饰图纸(平、立、剖面图,应标明选用材料和具体做法,彩色渲染图照片)
2、审批程序
     1)受理、登记
             建设单位将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工程管理科,接待人员受理登记,发放回执,科长指定经办人员。
     (2)审核、审批
             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踏勘现场,审核报送资料,对装饰后建筑对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周边环境影响作出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科长根据经办人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重要的报局领导或局业务例会或市政府审批。
            经办人根据审批意见,提出装饰要求,审查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图纸,送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审查设计图纸认为符合要求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饰)》申请表和缴费通知单。
            建设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缴纳费用。
3、审批结果
      1)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凭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缴费凭证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饰)》。
      (2)经审查须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可再次申报。
      3)经审查不同意的,由市规划局函复。


扩建、改建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必备材料
     1)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图(复印件)
     (4)1/500拟建项目地域地形图(须反映周围现状,需三套)
     (5)原建筑物《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原建筑设计图(总平面蓝图一份,平、立、剖面图一套,复印件装订,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2、审批程序和结果
      同永久性建筑工程规划审批程序相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申请市规划局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凭通知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能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必备材料
     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单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批准的设计图集
     工程竣工图纸
2、程序
    (1)接待人员受理:接待人员审查必备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符合要求的发给回执,按规定时间将档案转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查:经办人员根据批建档案,审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3)科长审核:科长审核经办人审查的全面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决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转法规科处理。
   (4)主管局长审批:一般情况,主管局长决定是否批准,如批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不批准,由科室拟文通知建设单位,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5)发证:根据审批结果发出手续费通知,收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结果
    1)如批准验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如要进行补报建,办理补报建手续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先由法规科处理完毕后,再交综合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办科室:建设工程管理科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申请报告和年度计划到测绘管线科进行报建,测绘管线科受理登记后,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该工程规划审批所必须的有关资料。

    2、现场踏勘

    经办人经过现场踏勘后,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持写有初审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乙)》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办人综合初审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按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审查,经研究同意后,划定初步红线,供工程设计用。

    3、设计审查,发放审批单

    工程设计完成后,请建设单位或委托有关部门搞好设计审查工作,经办人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本对初步红线进行修改,划定施工红线,写出审定意见,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乙)》,同时督促建设单位交纳有关规费。

    4、施工放线

    建设单位凭审定后的红线图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乙)》向综合管理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放线手续。

    5、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成后或埋设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及时通知测绘管线科和综合管理科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准备好详尽、准确的竣工资料。

6、发证

建设单位凭红线图、规划审批单和竣工验收资料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承办科室:测绘管线科

 

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1、发现

    通过现场检查、群众举报、来信来访、领导批示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规划监察大队均应登记备案。

    2、立案或不予立案

    经初步调查取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移交法规监察科予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

    3、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

    由规划监察人员通过询问、现场勘查、检查证件、收集资料等方法确认违法事实存在的,为处罚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4、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需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的,经规划监察大队领导审批,签发《责令停止违法用地、建设通知书》,由规划监察人员送达后生效;对正在进行建设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可签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由规划监察人员送达后生效。对拒不停工继续抢建的,应及时组织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建设案件,由法规监察科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

    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使之发生法律效力。

    7、执行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已接受处罚,且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经法规监察科审查同意补办《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并将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用地、工程管理科补办《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各县(市)区建制镇、集镇

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

一、建制镇、集镇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按2000年2月14日建设部发布的《村镇编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建制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湘建[1998]规字第352号执行)。
二、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设镇(或集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一式五份),并填写《建制镇(或集镇)规划规模核定申报表》(一式五份),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商计划、国土部门核定(核定表格按湘建[1997]规字第301号文件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规模进行审查并批复。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必须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1)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2)镇(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决议;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
   (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划规模核定的批复;
   (5)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及规划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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