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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城 市 规 划 协 会 章 程 (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长沙市城市规划协会(以下简称“规划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规划协会”是全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管理单位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社团,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法令、方针和政策,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和技术进步,交流全市城市规划的成果和经验,树立城市规划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单位和规划者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规划协会”挂靠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接受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和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规划协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十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规划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探索与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改革,不断更新城市规划的观念和内容,改进完善城市规划的方法和手段以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水平。
2.沟通并传递省、市内外城市规划信息,交流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成果。
3.开展科技调研、技术咨询、行业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以提高规划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
4.加强与其它规划协会和城市规划管理、研究、设计单位及其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者的联系。
5.及时传达政府有关法令、方针和政策,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6.完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社会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管理、研究、设计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或通过本协会参加省内外有关社团组织的活动;
3. 要求提供可能的技术咨询、课题攻关或人才培训;
4.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情报、信息、技术资料和科研成果;
5.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规划协会章程,执行规划协会决议;
2.关心规划协会工作,维护规划协会的权益和声誉,支持规划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3.积极向规划协会反映有关情况,为规划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积极完成规划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向规划协会理事会报告,注销会籍,并交回会员证。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劝令退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三次不参加规划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规划协会章程,严重损害规划协会权益和声誉,经规划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修改规划协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提出下届理事名额分配意见;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 讨论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本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9. 表彰和奖励本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10. 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按理事人数的1/3配额)。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正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学术研究方面深有造诣的城市规划知名专家、学者或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特邀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正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处理规划协会日常工作,实施各项工作计划。秘书处下设四部:‘学术部’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学术研究方面的工作;‘咨询部’负责规划协会的科技调研、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人事部’负责规划协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培训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培训。各部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2. 制定规划协会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3. 负责建立、健全规划协会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
4. 负责对外联络工作和规划协会行政、财务、后勤工作;
5. 领导和监督下设机构的各项工作;
6. 负责组织筹备每年1次的理事会和半年1次的常务理事会召开工作,筹办年会并做好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7. 定期向理事长和挂靠单位主管领导汇报规划协会工作及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并不兼任其他协会法人代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收支自立帐户,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1. 常务理事单位按5000.00元/年,理事单位按2000.00元/年,个人会员按10.00元/年缴纳会费;
2. 组织规划协会会员开展科技调研、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3. 有关团体、单位的资助或捐献;
4. 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经费;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
1. 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2. 规划协会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会费不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财产上交挂靠单位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规划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改草案经2004年11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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